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 101 年 04 月 20 日)
第5條
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 事處,其業務活動範圍以為兩岸投資企業提供服務或從事兩岸貿易服務為 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之其他業務活動,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