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 103 年 12 月 10 日)
第8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經前條規定取得許可後, 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分公司登記:

一、分公司名稱。

二、分公司所在地。

三、分公司經理人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