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 103 年 12 月 10 日)
第4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之公司名稱,應以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 核準則規定使用之文字為限,除標明其種類外,並應標明大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