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 103 年 12 月 10 日)
第13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其業務活動範圍,以本條 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為限。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其業務活動範圍,以在臺 灣地區從事簽約、報價、議價、投標、採購、市場調查、研究業務活動為 限。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