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 103 年 12 月 10 日)
第11條
前四條規定事項有變更者,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 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或登記,或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