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 103 年 12 月 10 日)
第10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經依前條規定取得許可後 ,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一、辦事處所在地。
二、在臺灣地區所為業務活動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