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 103 年 12 月 10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條 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