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 104 年 03 月 13 日)
第8條
投資人得投資之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投資人所為投資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其投資之 經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投資:
一、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
二、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
三、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