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 104 年 03 月 13 日)
第7條
依本辦法投資,其出資之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現金。

二、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