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 104 年 03 月 13 日)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第九條至第十二條所定投資案件及未來投資計畫變更事項之審理、查核、 管理等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