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 86 年 07 月 01 日)
第16條
經由在香港或澳門投資事業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仍適用在 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