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 86 年 07 月 01 日)
第14條
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形撤銷 其許可或註銷其備查:

一、有第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未依第九條規定報請查核,經主管機關通知仍未依限辦理者。

三、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事項執行而無正當理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