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 86 年 07 月 01 日)
第12條
對香港或澳門投資經許可後,已開始實行,因故中止者,應報請主管機關 撤銷之。

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經備查後,因故中止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註 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