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 99 年 09 月 28 日)
第7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 許可:

一、申請書記載內容或檢附之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

二、有妨礙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行為者。

三、應具備一定資格或須經特許或許可從事之行業始得申請者,其資格或 特許或許可經撤銷、廢止或除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