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 99 年 09 月 28 日)
第3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本辦法所定公告、申請許可之處理、審查、申請書表格式之訂定、決定、 許可之撤銷或廢止等事項,主管機關得委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