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參股投資 ( 104 年 03 月 18 日)
第44條
被投資之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 報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之基本資料及持股情形 ,如有異動時應確實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