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參股投資 ( 104 年 03 月 18 日)
第43條
在臺灣地區參股投資之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解散或停止營業。

二、發生重整、清算、破產或經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主管機關撤銷或 廢止營業許可之情事。

三、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四、發生虧損且金額逾資本額三分之一。

五、變更機構名稱。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申報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