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參股投資 ( 104 年 03 月 18 日)
第40條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經許可參股投資臺灣地區 證券、期貨機構後,轉讓投資持股時,應會同受讓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 關得廢止投資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