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參股投資 ( 104 年 03 月 18 日)
第38條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在臺灣地區參股投資之證 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商得申請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另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