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參股投資 ( 104 年 03 月 18 日)
第37條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參股投資臺灣地區證券、 期貨機構,其個別累計投資持有單一臺灣地區上市或上櫃證券、期貨機構 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全部累計投資 持有單一臺灣地區上市或上櫃證券、期貨機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 資本總額,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個別累計投資持有單一臺 灣地區未上市或未上櫃證券、期貨機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 額,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全部累計投資持有單一臺灣地區未上市或未上櫃 證券、期貨機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