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參股投資臺灣地區證券、
期貨機構,其個別累計投資持有單一臺灣地區上市或上櫃證券、期貨機構
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全部累計投資
持有單一臺灣地區上市或上櫃證券、期貨機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
資本總額,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個別累計投資持有單一臺
灣地區未上市或未上櫃證券、期貨機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
額,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全部累計投資持有單一臺灣地區未上市或未上櫃
證券、期貨機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