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參股投資 ( 104 年 03 月 18 日)
第21條
臺灣地區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增加對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之參 股投資金額,臺灣地區證券商應依第十九條規定,檢附文件向主管機關申 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