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總則 ( 100 年 09 月 07 日)
第9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分行或參股投資,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設立分行或參股投資擇一,且僅得由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其陸資銀行 擇一辦理。

二、設立分行以一家為限,參股投資亦以一家臺灣地區金融機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