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附則 ( 100 年 09 月 07 日)
第86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除第四章第三節之條文由主管機關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相關之經濟合作協議協商情形另定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