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參股投資 ( 100 年 09 月 07 日)
第79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解散或停止營業。

二、發生重整、清算、破產或經登記地金融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 之情事。

三、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四、發生虧損且金額逾資本額三分之一。

五、變更銀行名稱。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申報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