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分行 ( 100 年 09 月 07 日)
第69條
大陸銀行分行應符合下列財務管理規定:

一、流動性資產總餘額與流動性負債總餘額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五。

二、新臺幣專撥營業資金加計新臺幣準備金之合計數,不得低於新臺幣風 險資產之百分之八。

三、專撥營業資金之百分之三十應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產保存。

四、參與新臺幣同業拆款市場之淨拆入金額,不得超過拆款時專撥營業資 金之二倍。

主管機關得於必要時,以命令解除前項全部或部分財務管理規定對大陸銀 行分行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