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分行 ( 100 年 09 月 07 日)
第66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分行(以下簡稱大陸銀行分行) 得申請經營之業務項目,以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得經營之業務且經主管機 關核定者為限,並於營業執照上載明後始可辦理。

大陸銀行分行辦理收受自然人新臺幣存款業務,以每筆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上之新臺幣定期存款業務為限。

大陸銀行分行申請經營之業務項目,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經中央銀行 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