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代表人辦事處 ( 100 年 09 月 07 日)
第60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代表人辦事處之管理,本辦法未 規定者,準用銀行法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管理之規定。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代表人辦事處之工作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 其限期提報工作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