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參股投資 ( 100 年 09 月 07 日)
第56條
第三地區子銀行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準用第五 十一條至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