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子銀行 ( 100 年 09 月 07 日)
第46條
第三地區子銀行在大陸地區之子銀行增設分行及支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 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分行及支行裁撤時, 亦同。

第三地區子銀行之大陸地區子銀行設立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準用第四十 二條至前條規定辦理。但大陸地區子銀行變更副總經理以上經理人員,免 報經主管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