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子銀行 ( 100 年 09 月 07 日)
第43條
大陸地區子銀行營運出現虧損時,臺灣地區銀行應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 虧損超過資本三分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臺灣地區銀行提出業務改善計畫 ,並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改善情形。

大陸地區子銀行之財務狀況如顯著惡化,有影響臺灣地區銀行健全經營之 虞時,主管機關得令臺灣地區銀行提出退場計畫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執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