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子銀行 ( 100 年 09 月 07 日)
第41條
大陸地區子銀行之分行增設支行,臺灣地區銀行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支行裁撤時,亦同。

臺灣地區銀行應於支行開業前檢附下列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之核准函。

二、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

三、預定開業日期及詳細地址。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