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子銀行 ( 100 年 09 月 07 日)
第40條
臺灣地區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大陸地區子銀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 請設立分行,並應於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分行裁撤時,亦同。

臺灣地區銀行應於大陸地區子銀行之分行開業前檢附下列資料,報主管機 關備查:

一、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之核准函。

二、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

三、預定開業日期及詳細地址。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