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分行 ( 100 年 09 月 07 日)
第31條
臺灣地區銀行增加大陸地區分行營業資金,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第三地區子銀行增加大陸地區分行營業資金,臺灣地區母公司應事先報經 主管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