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分行 ( 100 年 09 月 07 日)
第30條
第三地區子銀行在大陸地區分行增設支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事先報主管 機關備查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支行裁撤時,亦同。支行開業前 ,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檢附前條第四項各款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