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分行 ( 100 年 09 月 07 日)
第26條
臺灣地區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分析。

三、營業計畫書。

四、董事會議事錄。

五、最近三年度財務報告。

六、最近半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

七、預定分行經理之資格條件符合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八、對大陸地區分行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規定。

九、已設立第三地區分支機構之營運及法令遵循情形。

十、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前項分行經理應具備良好之品德操守及專業領導能力,且無資格條件準則 第三條所列各款情事,並應符合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六條 第一項規定。

第三地區子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檢附下列書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分析。

三、營業計畫書。

四、母公司及子銀行之董事會議事錄。

五、第三地區子銀行最近半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

六、第三地區子銀行對大陸地區分行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營運管理及績 效考核規定。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