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代表人辦事處 ( 100 年 09 月 07 日)
第24條
大陸地區代表人辦事處得辦理之業務如下,並應符合大陸地區法規之規定 :

一、從事金融相關商情之調查。

二、從事金融相關資訊之蒐集。

三、其他相關聯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