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總則 ( 100 年 09 月 07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五 條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