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 93 年 02 月 28 日)
第7條
依第四條第二款引進大陸地區技術人才,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引進人才之資料應於技術引進計畫書中詳列,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二、引進之人才應具有大專畢業學歷,並從事該項技術研究發展或生產連 續二年以上之經歷,且為執行該項技術引進計畫所需者。

引進之人才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但下列情形之一經相關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年:

一、引進技術尚未完成並確能提昇產業技術。

二、引進技術研究發展成果績效良好,繼續延長將產生更大績效。

三、延伸引進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開創新產業技術。

依前項規定申請延期者,應由原申請者於原許可期限屆滿前二個月檢附原 許可函影本及申請延期理由書,向投審會申請核轉入出境管理機關 (以下 簡稱境管機關) 辦理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