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 93 年 02 月 28 日)
第5條
臺灣地區財團法人研究機構、農業、工業、礦業、營造業或技術服務業, 因研究開發或產業發展特殊需要,須引進大陸地區產業技術者,應先經主 管機關許可,並以不妨害國家安全及經濟發展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