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 97 年 12 月 12 日)
第8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項目,以符合 下列條件者為限:

一、不危害國家安全。

二、對相關產業無重大不良影響。

因情事變更或基於政策需要,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物品項目,經相關貨品 主管機關認定有未符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 後停止輸入。

相關貨品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開放輸入大陸地區物品項目,出進口廠商、 工商團體或其他相關機關(構)亦得建議開放;其程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