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 97 年 12 月 12 日)
第2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貿易, 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