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 102 年 01 月 16 日)
第6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其出資之種 類,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現金。

二、機器設備、零配件。

三、原料、半成品或成品。

四、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或著作財產權。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