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 102 年 01 月 16 日)
第11條
經申報或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於實行後因故中止時, 應於中止後二個月內向投審會報備。

經申報或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實行後將大陸投資事業之股本或 盈餘匯回時,應於匯回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投審會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