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第7條
受理機關或學校辦理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採認發生困難時,得函請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認定,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甄試。甄試合格者, 始予採認。

前項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中等以下學校為地 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