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第6條
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製發之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檢覈及採認 :
一、經函授或遠距教學方式取得者。
二、持語文或職業訓練所獲之能力證 (明) 書者。
三、修畢博士班課程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採認為 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者。
四、持名 (榮) 譽博士學位者。
五、修習課程非屬正規學制者。
六、在香港或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之分校就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