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第4條
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 證件(外文應附中譯本)。
二、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 成績證明(外文應附中譯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
四、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