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第3條
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及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由受 理機關或學校自行審查屬實者予以採認。

前項認可名冊由教育部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