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 106 年 07 月 07 日)
第7條
港澳居民符合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者,於每年招生期間,得依下列規定申 請來臺灣地區就讀大學以上學校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以下簡 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

一、向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或其指定機構申請分 發入學。

二、向經核准自行招收港澳學生之大學申請入學。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表件:

一、入學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一)香港或澳門學歷: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應依香港澳 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二)大陸地區學歷:大陸地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應準用大陸地區 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三)外國學校學歷:外國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語文 ,應加附中文或英文譯本),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辦理。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 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四)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五)以同等學力申請入學大學者,應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 定辦理。

三、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在境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志願序。但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免附。

六、招生簡章中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第一項所稱海外聯招會,指各大學為聯合辦理港澳學生招生及分發等事宜 ,所成立之組織。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海外聯招會及大學依前條及第一項規定辦理港澳 居民入學資格認定,必要時,得委任或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構)辦理。

經依前條申請分發入學或補辦分發手續者,不得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入學 。

經依前條及第一項規定在臺灣地區就學,因故自願退學,且在臺灣地區居 留未滿一年者,得重新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