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 106 年 07 月 07 日)
第18條
港澳學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 即依規定處理。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處理者,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形調整其相關招 生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