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 106 年 07 月 07 日)
第17條
港澳學生畢業、退學或休學期滿,且未繼續就學者,中止在臺灣地區之港 澳學生身分。但大學畢業後經學校核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臺灣 地區實習者,其港澳學生身分,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港澳學生身分經中止者,於繼續升學、轉學或復學後,回復其港澳學生身 分。